2021年9月29日 星期三

又见罚酒三杯!两期虚增收入超9亿元,泉为科技财务造假拟被罚200万元

时间:2023-08-26 10:45:15来源 : 华夏时报

记者 齐萌 张智 深圳报道

8月23日,泉为科技(300716)(300716.SZ)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据告知书披露,泉为科技2019年度和2020上半年连续财务造假,其中2019年虚增业务收入5.57亿元、营业成本5.52亿元;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4亿元、营业成本3.40亿元。一年半的时间,泉为科技虚增收入总额超9亿元。


(相关资料图)

对此,深圳证监局拟决定,对泉为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他涉事人员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但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资本金融系教授胡继晔也对本报记者提醒道:“受损投资者要真正获得赔偿可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里我们可以选择集体诉讼,也可以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协会等组织来进行索赔。”

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致函泉为科技,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两期财务造假被拟罚200万元

2019年,泉为科技还未更名,名为“国立科技”。公告显示,经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其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立供应链”,现已更名为广东粤立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以船运方式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永进等人介绍,与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邦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谦石化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创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翼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金鑫银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润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

《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

泉为科技将上述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7亿元、营业成本5.52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4亿元、营业成本3.40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深圳证监局认为泉为科技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监局拟决定,对泉为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裁邵鉴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对国立供应链时任总经理李佩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高管黄喜、钟宏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泉为科技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泉为科技原实控人邵鉴棠就通过股份转让以及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让出实控权。2022年11月,公司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永绿实业以及实际控制人邵鉴棠、杨娜与泉为绿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永绿实业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0%股份转让给泉为绿能,同时将持有的公司12%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泉为绿能。交易完成后,泉为绿能将合计持有占公司总股本22%的表决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褚一凡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公司也更名为泉为科技。

涉及此前虚增营收及成本的二甲苯贸易所在的化工贸易业务板块也已逐渐被剥离。今年,泉为科技已正式宣布转型进入光伏新能源领域。

受损投资者如何维护权益

在A股市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对本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可能是为了获取更高的融资,或为了维持股价稳定,或是为了满足业绩预期和市场预期,也或是为了满足公司高管和股东的期望和要求。此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例如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内部控制的缺陷、外部监管的不足等。

A股市场也对该行为严厉打击。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具体的索赔方式可以咨询律师或相关机构。

有律师表示,在2020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16日期间买入泉为科技股票,且在2023年6月1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此外,胡继晔表示:“如今泉为科技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后,公司想挽回信誉是非常困难的。”

“首先,公司需要公开道歉并承认错误,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其次,公司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此外,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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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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